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全称为:“内蒙古察哈尔文化研究会”。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Chahar Culture Research”,缩写为:“IMCCR”。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致力于察哈尔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热爱察哈尔文化事业的各类人士自愿结合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智囊团组织,由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立足学术、服务社会、创新机制、繁荣文化”的原则,秉承“挖掘研究、抢救保护、传承弘扬、创新发展”的宗旨,以开发察哈尔历史文化资源为己任,致力于察哈尔文化研究和察哈尔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打造具有地区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加强民族团结,为实现文化强区战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常驻会址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文化传承保护、学术研究传播、国际交流合作、民族艺术指导、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开发服务、教育培训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文化场馆服务、演艺经纪服务、商务合作服务、出版发行服务、评奖命名服务、评估认证服务。
(一)研发察哈尔历史文化。组织挖掘、研究、整理察哈尔历史文化遗产;建立察哈尔部八百余年历史所蕴含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民族文化资料库。并编辑、编译、出版、发行察哈尔文化研究论著、史料和古籍整理工作。
(二)保护察哈尔历史文化遗产。助推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开发工作,建立多重有效的联动服务机制,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三)推动优秀察哈尔文化的传播。组织开展察哈尔文化展博活动,举办学术讲座、研讨会及传统文化活动,创办察哈尔文化宣传平台,加强同区内外媒体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察哈尔文化交流活动。实施“走出去”、“请进来”,立足内蒙古,面向全国、面向世界,同区内外政府组织、社团组织、研究机构、专家学者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察哈尔文化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学术研究骨干培养,建设一支既有创新精神又有研究实力的察哈尔文化研发队伍,塑造学术研究的团体形象。
(六)推进察哈尔文化理论体系建设。建立察哈尔文化科研教育培训基地,组织开展察哈尔文化科研课题研究,承接、委托科研课题,充分发挥察哈尔文化研究会平台作用,为社会提供服务。
(七)推动察哈尔文化阵地建设。创办察哈尔文化展示、宣传、教育、科研、交流、传承阵地,健全察哈尔文化社会服务功能,扩大察哈尔文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八)促进察哈尔文化科研成果转化。推动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产业开发,助力民族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
(九)指导察哈尔文化民俗礼仪行业行为。规范察哈尔文化民俗礼仪,助推民族礼仪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组织开展对相关行业及从业人员资质评估、认证。开展察哈尔文化活动领域内评比、奖励、命名。
(十)加强与政府的交流与协作。积极参政议政,为政府提供决策服务,承接政府及政府部门委托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团体章程;热心并致力于本团体的一切科研实践活动,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的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本团体会员名额不设上限。团体会员随时申请随时审批,个人会员每年吸收一批。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1)受赠本团体期刊;
(2)在本团体宣传媒介发表文章;
(3)由本团体资助出版著作;
(4)由本团体推荐课题项目。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及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及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一般情况下,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单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的负责人如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脱离现岗位,理事、常务理事职务即告终止;对本团体有影响的知名人士或在本团体担任领导工作的常务理事离任或留任问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单位的理事出缺,由本单位自行补选,报秘书处备案;出缺的常务理事如需增补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捐赠);
(三)政府补贴;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团体理事会。